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80號聲 請 人 黃隆偉會計師相 對 人 連美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如關 係 人 陳昭吟代 理 人 劉喜律師
楊偉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原選派擔任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110年度司字第80號裁定(下稱該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0年度至105年度之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稅務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財務資料〔含傳票(記帳憑證含原始憑證)、帳簿(日記簿、進貨簿、銷貨簿、分類帳、明細帳)〕、資金資料(含公司銀行存摺及對帳單等資金使用情形)、業務資料(含公司與銀行借款合約、租賃合約、營運相關合約)。嗣聲請人為利檢查工作順利進行,而於112年8月17日與關係人即聲請選任檢查人之陳昭吟確認檢查事項及範圍,陳昭吟表示與律師確認後回覆,聲請人分別於112年8月23日、9月5日至9月8日、9月15日、9月18日、9月22日催促回覆未果,陳昭吟承諾112年12月25日前回覆,然迄今均未為之,令查核進度延宕至今,陳昭吟既無意積極回覆,且多次表示其本身對相對人公司帳務熟悉度,本次查核範圍必不如預期,聲請人業務繁重且人力抽調困難,若執意繼續承接,將影響聲請人日後工作進度安排,故辭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二、經查,本院前依陳昭吟之聲請,於111年9月28日以該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0年度至105年度之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稅務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財務資料〔含傳票(記帳憑證含原始憑證)、帳簿(日記簿、進貨簿、銷貨簿、分類帳、明細帳)〕、資金資料(含公司銀行存摺及對帳單等資金使用情形)、業務資料(含公司與銀行借款合約、租賃合約、營運相關合約)。惟聲請人以前開理由表示陳昭吟不配合檢查,目前已無暇進行檢查職務為由,向本院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見本院卷一第609頁)。而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故受任人依民法第549條規定,本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且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原選派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