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9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送達代收人 梁可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第一項,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三、提供願意擔任且適任清算人之名單(姓名、地址、學經歷、適任理由,同意擔任之意願書,如無法提出即由本院委請律師公會推薦適任律師擔任清算人,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如聲請人不同意預納,請函覆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