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微字第2號再 審原告 郭金澤再 審被告 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清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0年度再微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