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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再易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 陳奕杰地政士(即汪文訏之承受訴訟人)再審被告 劉玥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奕杰地政士為再審原告汪文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其尚存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709號裁定選任陳奕杰地政士為再審原告之遺產管理人,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15日24時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10年度司繼字第3562號、111年度司繼字第1709號卷宗核閱無訛。惟陳奕杰地政士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陳奕杰地政士為再審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