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4號聲 請 人 鄧順鴻相 對 人 鼎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朋上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勞動調解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包括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工保險爭議案件,聲請狀內容,並未載明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月10日以109年度勞補字第77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