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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勞簡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曾國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歌德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歌德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撤回起訴,爰依法聲請退還裁判費等語。

二、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歌德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勞簡移調字第31號調解成立而確定,聲請人於確定後之民國110年12月8日,始具狀聲請撤回起訴,與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規定未合,自不生合法撤回起訴之效力。前開給付工資等事件既未經合法撤回,當無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之適用,聲請人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