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142號原 告 林莘宜被 告 沐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政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3元,惟嗣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本件行言詞辯論程序時,當庭追加請求被告償還代墊款48,439元,由於此訴訟標的並非勞工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起訴,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之條文適用,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