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勞小字第106號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訴訟代理人 黃啟聰被 告 鍾誠即宏誠料理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依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核發之中院麟民執一○九司執五字第一四一八五三號執行命令,在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範圍內,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止,將鍾帆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可處分薪資債權三分之一,但如扣押三分之一後之可處分薪資餘額不足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僅就超過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部分,給付予原告。
二、被告應依本院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五日核發之中院麟民執一○九司執五字第一四一八五三號執行命令,在前項債權餘額範圍內,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執行命令失效之日止,將鍾帆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可處分薪資債權三分之一,但如扣押三分之一後之可處分薪資餘額不足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僅就超過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二點零二,給付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