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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勞小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71號上 訴 人 灃隆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曉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