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6號原 告 張月女被 告 格勵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880元(含醫療費用 84,753元與工資62,12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工資部分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3元(計算式:1,550元-667元=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