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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1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被 告 佑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吉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5,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1,000元,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案由:給付扣薪款
裁判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