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5號原 告 馬振鵬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黃淑琴即大大廣告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909元(含職業災害補償金之醫藥費用 43,579元、工資補償227,520元與短少薪資240,81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62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醫藥費用外均屬之,則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 468,330元,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380元(計算式:5,070元×2/3= 3,38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40元(計算式:5,620元-3,380元=2,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日期: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