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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43號聲 請 人 魏伯宇相 對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餘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2,582元(含勞工退休金差額2,847,012元與勞保老年給付124,3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日期: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