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64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被 告 元昌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陳進燈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案由:給付扣薪款
裁判日期: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