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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7號

110年度勞補字第265號原 告 齊藤洋一郎被 告 瀨古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及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不合起訴法定程序部分如下,應以書狀補正,附繕本或影本提出於本院,並據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

㈠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然因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聲明

第二項具體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