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被 告 台中市私立金像獎語文技藝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蔡伯其被 告 台中市私立金像獎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蔡伯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之標的價額並未特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送達代收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