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據本院110年4月14日民事裁定請原告查報訴訟標的金額,惟本院於110年4月27日收到原告之民事聲請狀,並未查報訴訟標的金額,爰依原告之債權本金金額新臺幣(下同)767,289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7,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