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59號原 告 琦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賢被 告 邱國瑞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