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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89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被 告 元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元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另因本院無法聯繫被告,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號碼或聯繫本院書記官,並呈報有無對調解委員之意見。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如被告無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裁判日期: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