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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39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98號原 告 鄭宇賢被 告 威宇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明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57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847元(計算式:7,270元×2/3=4,8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23元(計算式:7,270元-4,847元=2,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