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4號原 告 孫文女被 告 許秀玉即九龍農產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