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4號原 告 孫文女被 告 許秀玉即九龍農產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日期: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