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39號原 告 陳雅莉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加工區○○000○○被 告 泳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厚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失業給付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