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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646號原 告 白雄棧即豐棧堆高機行被 告 蕭天誌

蕭瓊珍蕭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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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是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撤銷調解之訴,足使原具確定力之調解紀錄之調解成立內容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係將調解紀錄之調解成立內容,予以撤銷之形成權,如該調解內容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撤銷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10年6月15日1480H0482號調解書,關於「有關勞方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3,600,000元(含勞保給付)和解,於110年8月31日前匯至申請人等5人指定帳戶(凱基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00,戶名:蕭天誌);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0-00000000)。」部分。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