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00號原 告 孫文女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陳宥廷律師被 告 許秀玉即九龍農產行訴訟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複 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宋豐浚律師被 告 呂順榮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複 代理人 林怡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