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00號原 告 孫文女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陳宥廷律師被 告 許秀玉即九龍農產行訴訟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複 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宋豐浚律師被 告 呂順榮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複 代理人 林怡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第18頁關於第十四行「216,000元」及第十五行「216,000元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1,6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