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孫文女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秀玉即九龍農產行
呂順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秀玉即九龍農產行等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1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