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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49號原 告 魏伯宇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訴訟代理人 高琮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餘額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時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聲請調解時為新台幣(下同)共計2,982,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原告僅繳納聲請費2,000元,尚欠28,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裁判日期:2022-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