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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49號原 告 魏伯宇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49號給付退休金餘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2,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裁判日期: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