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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0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戴文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國新、施泓宇、潘慧君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8日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6號第一審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