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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簡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7號原 告 張惠雯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被 告 張正勲訴訟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張蕙如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3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9號清償債務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經終結在案等情,有被告張正勲所提出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67號裁判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書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