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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上 訴 人 楊武東

楊介鑾

楊介臣被 上 訴 人 楊凱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回復特留分事件,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回復特留分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新台幣3645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裁判案由:回復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