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3號聲 請 人 余麗雪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複代理人 李依庭相 對 人 陳甚

余志銘余招治余春玉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相對人余春玉於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3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擔任相對人陳甚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陳甚係聲請人余麗雪之母。聲請人余麗雪起訴請求辦理分割被繼承人余阿萬所留遺產,惟相對人陳甚失智,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由聲請人為監護人,現聲請人為相對人陳甚及自己辦理被繼承人余阿萬所留遺產之分割,有利害衝突之情形。爰聲請法院為其指定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被告陳甚因失智,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有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506號民事裁定1份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二)經聲請人推薦相對人余春玉為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相對人余春玉為相對人陳甚之女,認由其擔任相對人陳甚在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3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