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勸字第4號聲 請 人 廖原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翔如間履行勸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燕媚裁判案由:履行勸告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