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婚聲字第14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