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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家提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提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受安置人U252之繼母,緣聲請人於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帶受安置人到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要求要安置受安置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基於受安置人人身安全之考量,予以緊急安置,然聲請人事後後悔稱伊向社會局要求安置是氣話等語,希望能停止安置,遂提出提審之聲請。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前項審查,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並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1、2項及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提審,無非係以其後悔了,當時要求社會局安置是氣話等語,然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之社工周旻靜於本院審理時稱:伊於110年10月份接到通報人的通報說聲請人是孩子的繼母,聲請人疑似有揚言要帶受安置人去死的狀況,經伊調查得知同年0月間,受安置人在家裡有摸聲請人的私密處,也有摸聲請人的胸部,這件事情讓聲請人想到過往一些創傷的經驗,聲請人情緒很激動,聲請人就跟受安置人說如果你要繼續這樣做,乾脆去死,過往聲請人如果壓力比較大,就會說要帶受安置人去安置,說沒有辦法照顧要交給社會局,最近這兩週跟聲請人聯繫,聲請人就有表達沒有心力繼續照顧這個小孩,伊於110年12月20日有關心聲請人為何沒有帶小孩去學校,受安置人是在同年9月份轉學到現在的學校,到110年12月22日為止,受安置人應該要出席78天,但已經請假33天了,受安置人最近就學狀況不穩定,從110年12月6日至110年12月15日都沒有去上課,聲請人跟輔導老師有衝突,聲請人打了輔導老師1拳,因為聲請人認為輔導老師帶給小孩不好的資訊,所以聲請人不願意讓受安置人就學,伊於110年12月20日就在討論為何不讓小孩就學,聲請人就說除非學校把輔導老師換掉,不然不讓小孩就學,伊有提醒聲請人小孩的受教權,聲請人說即使教育局罰錢,也無所謂。聲請人又說受安置人在聲請人同居人睡覺的時候有騷同居人身體的癢,剛好被聲請人看到,聲請人看到非常生氣,認為是在勾引同居人,而且聲請人說看到小孩就討厭,沒有辦法繼續照顧小孩,原本跟聲請人約110年12月29日家訪討論安置事宜,看有何壓力社工可以幫助解決,聲請人表明她想安置小孩,希望伊可以盡快。所以聲請人於110年12月21日中午帶小孩到社會局說要安置小孩,中午小孩喝青菜湯沒有喝完,聲請人認為小孩說謊,所以跟社工說沒有辦法照顧小孩,情緒非常激動,希望馬上安置小孩,伊跟聲請人說沒有辦法馬上找到安置處所,聲請人是否可以照顧幾天,聲請人說如果今天不安置的話,就要把小孩丟在社會局,而且聲請人說不會打、罵小孩,但不知道小孩回去會怎樣,這讓伊很擔心,在聲請人講這些話過程中受安置人一直哭泣、發抖,有焦慮的反應。上週聲請人到彰化縣員林市找生父找不到,曾經想把小孩丟在員林,後來還是把小孩帶回,另外聲請人也有到戶政事務所撤銷委託監護,綜合以上這些因素,所以伊決定進行安置等語;另受安置人亦稱:聲請人有說要帶伊去自殺等語。顯見聲請人之父將受安置人留在臺中市,其一人到彰化縣員林市工作,對受安置人及聲請人不聞不問,而聲請人又要稱要攜受安置人自殺,顯見受安置人未受到適當之養育或照顧,臺中市社會局隨之依結構化決策模式(SDM)安全評估表,決定安置受安置人,其安置過程並無違誤之處,此參諸聲請人亦稱:安置過程並無不合法,只是因伊一時氣話才說要安置受安置人,現在伊後悔了,請停止安置等語,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