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48號原 告 蔡龍順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複代理人 潘彥瑾律師被 告 羅玟珒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或調整分配額(誤分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11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1年11月7日宣判。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請求權基礎既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第1項第4款、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第1項訴請法院「裁定」免除分配額或調整分配比率,此應非屬訴訟事件,而係非訟事件,是本件係誤分為訴訟事件,自有再開辯論必要,並改由本院111年度家聲字第89號繫屬處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