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140號原 告 陳鈞義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育娜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前開裁判費用,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