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59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等均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又本件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