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13號原 告 拱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墻訴訟代理人 李駿揚被 告 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昇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