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65號上 訴 人 鋐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萬73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