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8號上 訴 人 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禾營造有限公司間本院0年度建字第8號返還簽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