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97號原 告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源一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被 告 風光聚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舒婷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俊呈林伃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請兩造依附件所示內容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李婉玉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