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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90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余忠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智華間因110年度建字第90號請求返還溢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3,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6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2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