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98號抗 告 人 胡威迪
胡亭儀劉其翔王益道劉其杰相 對 人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彥森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8至11行關於「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5」、「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蔡孟君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