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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抗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0號抗 告 人 林綉鳳視同抗告人 林豐泰

林陳翠雲林豐書林哲熙林色虹林秀指林淑紅林手環林色華相 對 人 林來發

林培元郭坤榮郭坤元郭瑞坤郭月桃郭正輝郭紅玲郭幸媚郭淑怡温林看林玉加顏貴華林陳淑麗林春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109年度司拍字第4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林綉鳳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收受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21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其於109年12月9日提起抗告,尚未逾法定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規定。所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係指於行為當時就形式上觀之,有利或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而言,非指經法院審理結果有利者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不利者其效力不及於共同訴訟人而言。經查相對人聲請准予拍賣林豐泰、林陳翠雲、林豐書、林哲熙、林綉鳳、林色虹、林秀指、林淑紅、林手環、林色華自被繼承人林石金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林綉鳳不服提起抗告,依上開說明,林綉鳳之抗告效力亦及於林石金之其餘繼承人即林豐泰、林陳翠雲、林豐書、林哲熙、林色虹、林秀指、林淑紅、林手環、林色華,茲併列林豐泰、林陳翠雲、林豐書、林哲熙、林色虹、林秀指、林淑紅、林手環、林色華為視同抗告人。

三、又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前條第3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24條第3項、第824條之1第4項及第87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決、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參照)。是拍賣抵押物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實體上之法律關係抗辯事由。

四、本件相對人主張依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97號分割共有物民事確定判決,關於抗告人及視同抗告人應以金錢補償相對人新臺幣1,354,812元部分,對於抗告人及視同抗告人所分得之系爭不動產,有法定普通抵押權。嗣因抗告人及視同抗告人未清償上開補償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情,業據其提出判決共有物分割法定抵押權登記清冊、清水地政事務所鑑定圖、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原裁定經審查後認其形式要件業已具備,而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

五、抗告意旨雖略以:抗告人已於109年11月6日提出陳述意見書表明不同意本件分割方案,該分割方案有重大瑕疵等語。惟抗告人上開所辯,屬實體上爭執事項,揆諸前揭說明,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核非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之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酌。抗告人遽行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另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王詩銘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權 利│備 註 ││ │ │ │ │ ││ ├──┬────┬──┬───┬────┼─────┤範 圍│ ││ │市 ○鄉鎮市區○段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 │ ││號 │ │ │ │ │ │ │ │ │├──┼──┼────┼──┼───┼────┼─────┼───┼───────────┤│ 1 │臺中│大肚區 │慶順│ │719-4 │3504.62 │全部 │所有權人林豐泰、林陳翠││ │ │ │ │ │ │ │ │雲、林豐書、林哲熙、林││ │ │ │ │ │ │ │ │綉鳳、林色虹、林秀指、││ │ │ │ │ │ │ │ │林淑紅、林手環、林色華│└──┴──┴────┴──┴───┴────┴─────┴───┴───────────┘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