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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辛馥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筱茜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裁判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