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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智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楊献章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多利寶寢具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景清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上海多利寶紡織品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景灥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敬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蓮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拾萬陸仟捌佰肆拾陸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關於本文第1項排除商標權侵害部分,因商標權係準物權,因財產權涉訟,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無交易價額,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上訴裁判費2萬6,002元;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4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萬6,344元;另作為不作為部分,應徵上訴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萬6,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裁判日期: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