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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智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勝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0萬6,100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0萬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裁判日期: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