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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34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大台中殯禮服務職業工會,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補提聲請狀繕本1份,供本院送達相對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解散
裁判日期: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