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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47號聲 請 人 張維華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 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影本、修正前、後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核准函,請求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部分,有聲請人提出修正前捐助章程、相對人民國110年4月26日第10屆第9 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衛生福利部110年6月28日衛授家字第1100015634號函為證,前述捐助章程修正後第5 條,係就董事之名額為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前述條文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章程中第3、8、13條部分,僅係標點符號、項次標示方式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述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裁判日期:2021-08-05